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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景帝纪第五
有蚀之。

    五年春正月,作阳陵邑。夏,募民徙阳陵,赐钱二十万。

    遣公主嫁匈奴单于。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后薄氏废。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蚀之。

    春正月,废皇太子荣为临江王。

    二月,罢太尉官。

    夏四月乙巳,立皇后王氏。

    丁巳,立胶东王彻为皇太子。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

    中元年夏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封故御史大夫周苛、周昌孙子为列侯。

    二年春二月,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其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

    匈奴入燕。

    改磔曰弃市,勿复磔。

    三月,临江王荣坐侵太宗庙地,征诣中尉,自杀。

    夏四月,有星孛于西北。

    立皇子越为广川王,寄为胶东王。

    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

    九月,封故楚、赵傅、相、内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为列侯。

    甲戌晦,日有蚀之。

    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于西北。戊戌晦,日有蚀之。

    立皇子乘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阳宫。

    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

    夏,蝗。

    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十月戊午,日有蚀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更名诸侯丞相为相。

    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为五国,立孝王子五人皆为王。

    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硃两轓;千石至六百石硃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诏有司减笞法,定棰令。语在《刑法志》。

    六月,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吏卒战死者二千人。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蚀之。

    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地震。

    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蚀之。

    条侯周亚夫下狱死。

    二年冬十月,省彻侯之国。

    春,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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