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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魏书四 三少帝纪第四
大将军文王上言:“高贵乡公率将从驾人兵,拔刃鸣金鼓向臣所止;惧兵刃相接,即□将士不得有所伤害,违令以军法从事。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横入兵陈伤公,遂至陨命;

    辄收济行军法。臣闻人臣之节,有死无二,事上之义,不敢逃难。前者变故卒至,祸同发机,诚欲委身守死,唯命所裁。然惟本谋乃欲上危皇太后,倾覆宗庙。臣忝当大任,义在安国,惧虽身死,罪责弥重。欲遵伊、周之权,以安社稷之难,即骆驿申□,不得迫近辇舆,而济遽入陈间,以致大变。哀怛痛恨,五内摧裂,不知何地可以陨坠?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济凶戾悖逆,干国乱纪,罪不容诛。辄□侍御史收济家属,付廷尉,结正其罪。”[一]太后诏曰:“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子不孝,尚告治之,此儿岂复成人主邪?吾妇人不达大义,以谓济不得便为大逆也。然大将军志意恳切,发言恻怆,故听如所奏。当班下远近,使知本末也。”[二]

    注[一]魏氏春秋曰:成济兄弟不即伏罪,袒而升屋,丑言悖慢;自下射之,乃殪。

    注[二]世语曰:初,青龙中,石苞鬻铁于长安,得见司马宣王,宣王知焉。后擢为尚书郎,历青州刺史、镇东将军。甘露中入朝,当还,辞高贵乡公,留中尽日。文王遣人要令过。文王问苞:“何淹留也?”苞曰:“非常人也。”明日发至荥阳,数日而难作。

    六月癸丑,诏曰:“古者人君之为名字,难犯而易讳。今常道乡公讳字甚难避,其朝臣博议改易,列奏。”

    陈留王讳奂,字景明,武帝孙,燕王宇子也。甘露三年,封安次县常道乡公。高贵乡公卒,公卿议迎立公。六月甲寅,入于洛阳,见皇太后,是日即皇帝位于太极前殿,大赦,改年,赐民爵及谷帛各有差。

    景元元年夏六月丙辰,进大将军司马文王位为相国,封晋公,增封二郡,并前满十,加九锡之礼,一如前*(奏)**[诏]*;诸髃从子弟,其未有侯者皆封亭侯,赐钱千万,帛万匹,文王固让乃止。己未,故汉献帝夫人节薨,帝临于华林园,使使持节追谥夫人为献穆皇后。及葬,车服制度皆如汉氏故事。癸亥,以尚书右仆射王观为司空,冬十月,观薨。

    十一月,燕王上表贺冬至,称臣。诏曰:“古之王者,或有所不臣,王将宜依此义。表不称臣乎!又当为报。夫后大宗者,降其私亲,况所继者重邪!若便同之臣妾,亦情所未安。其皆依礼典处,当务尽其宜。”有司奏,以为“礼莫崇于尊祖,制莫大于正典。陛下稽德期运,抚临万国,绍大宗之重,隆三祖之基。伏惟燕王体尊戚属,正位藩服,躬秉虔肃,率蹈恭德以先万国;其于正典,阐济大顺,所不得制。圣朝诚宜崇以非常之制,奉以不臣之礼。臣等平议以为燕王章表,可听如旧式。中诏所施,或存好问,准之义类,则‘*(宴)**[燕]*觌之*(族)**[敬]*’也,可少顺圣敬,加崇仪称,示不敢斥,宜曰‘皇帝敬问大王侍御’。至于制书,国之正典,朝廷所以辨章公制,宣昭轨仪于天下者也,宜循法,故曰‘制诏燕王’。

    凡诏命、制书、奏事、上书诸称燕王者,可皆上平。其非宗庙助祭之事,皆不得称王名,奏事、上书、文书及吏民皆不得触王讳,以彰殊礼,加于髃后。上遵王典尊祖之制,俯顺圣敬烝烝之心,二者不愆,礼实宜之,可普告施行。”

    十二月甲申,黄龙见华阴县井中。甲午,以司隶校尉王祥为司空。

    二年夏五月朔,日有食之。秋七月,乐浪外夷韩、濊貊各率其属来朝贡。八月戊寅,赵王干薨。甲寅,复命大将军进爵晋公,加位相国,备礼崇锡,一如前诏;又固辞乃止。

    三年春二月,青龙见于轵县井中。夏四月,辽东郡言肃慎国遣使重译入贡,献其国弓三十张,长三尺五寸,楛矢长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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