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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第十三
    列传第十三

    ○安童

    安童,木华黎四世孙,霸突鲁长子也。中统初,世祖追录元勋,召入长宿卫,年方十三,位在百僚上。母弘吉剌氏,昭睿皇后之姊,通籍禁中。世祖一日见之,问及安童,对曰:“安童虽幼,公辅器也。”世祖曰:“何以知之?”对曰:“每退朝必与老成人语,未尝狎一年少,是以知之。”世祖悦。四年,执阿里不哥党千余,将置之法,安童侍侧,帝语之曰:“朕欲置此属于死地,何如?”对曰:“人各为其主,陛下甫定大难,遽以私憾杀人,将何以怀服未附。”帝惊曰:“卿年少,何从得老成语?此言正与朕意合。”由是深重之。

    至元二年秋八月,拜光禄大夫、中书右丞相,增食邑至四千户。辞曰:“今三方虽定,江南未附,臣以年少,谬膺重任,恐四方有轻朝廷心。”帝动容,有间曰:“朕思之熟矣,无以逾卿。”冬十月,召许衡至,传旨令衡入省议事,衡以疾辞。安童即亲候其馆,与语良久,既还,念之不释者累日。三年,帝谕衡曰:“安童尚幼,未更事,善辅导之。汝有嘉谟,当先告之以达朕,朕将择焉。”衡对曰:“安童聪敏,且有执守,告以古人所言,悉能领解,臣不敢不尽心。但虑中有人间之,则难行,外用势力纳人其中,则难行。臣入省之日浅,所见如此。”四年三月,安童奏:“内外官须用老成人,宜令儒臣姚枢等入省议事。”帝曰:“此辈虽闲,犹当优养,其令入省议事。”

    五年,廷臣密议立尚书省,以阿合马领之,乃先奏以安童宜位三公。事下诸儒议,商挺倡言曰:“安童,国之柱石,若为三公,是崇以虚名而实夺之权也,甚不可。”众曰然,事遂罢。七年四月,奏曰:“臣近言:‘尚书省、枢密院各令奏事,并如常制,其大政令,从臣等议定,然后上闻。’既得旨矣,今尚书一切径奏,似违前旨。”帝曰:“岂阿合马以朕颇信用之,故尔专权耶?不与卿议,非是。”敕如前旨。

    八年,陕西省臣也速迭兒建言,比因饥馑,盗贼滋横,若不显戮一二,无以示惩。敕中书详议,安童奏曰:“强、窃均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宜仍旧待报。”从之。十年春三月,奏以玉册玉宝上皇后弘吉剌氏,以玉册金宝立燕王为皇太子,兼中书令,判枢密院事。冬十月,帝谕安童及伯颜等曰:“近史天泽、姚枢纂定《新格》,朕已亲览,皆可行之典,汝等亦当一一留心参考,岂无一二可增减者。”各令纪录促议行之。时天下待报死囚五十人,安童奏其中十三人因斗殴杀人,余无可疑。于是诏以所奏十三人免死从军。十一年,奏阿合马蠹国害民数事;又奏各部与大都路官多非才,乞加黜汰。从之。

    十二年七月,诏以行中书省枢密院事,从太子北平王出镇极边,在边十年。二十一年三月,从王归,待罪阙下,帝即召见慰劳之,顿首谢曰:“臣奉使无状,有累圣德。”遂留寝殿,语至四鼓乃出。冬十一月,和礼霍孙罢,复拜中书右丞相,加金紫光禄大夫。二十二年,右丞卢世荣败,诏与诸儒条其所用人及所为事,悉罢之。二十三年夏,中书奏拟漕司诸官姓名,帝曰:“如平章、右丞等,朕当亲择,余皆卿等职也。”安童奏曰:“比闻圣意欲倚近侍为耳目,臣猥承任使,若所行非法,从其举奏,罪之轻重,惟陛下裁处。今近臣乃伺隙援引非类,曰某居某官、某居某职,以所署奏目付中书施行。臣谓铨选之法,自有定制,其尤无事例者,臣常废格不行,虑其党有短臣者,幸陛下详察。”帝曰:“卿言是也。今后若此者勿行,其妄奏者,即入言之。”奏征前吏部尚书李昶,不起;复奏赐田十顷。

    二十四年,宗王乃颜叛,世祖亲讨平之。宗室诖误者,命安童按问,多所平反。尝退朝,自左掖门出,诸免罪者争迎谢,或执辔扶上马,安童毅然不顾。有乘间言于帝曰:“诸王虽有罪,皆帝室近亲也,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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