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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史人物:大午集资
了40余万元,最少的不到千元。在大午集团所在的郎五庄,几乎家家都把钱存在了大午集团,这些钱可以随时取出来,有的人家半夜生病急需用钱都可以在半夜取得到。从1996年到2003年的8年中,储户和大午集团没有发生过信用纠纷。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被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个需要交代的全国性背景是,2000年之后,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一向被认为运营成本甚高、盈利性较差的乡镇市场被大面积地放弃,在过去的很多年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承担着扶贫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然而,随着银行分理点的收缩,广大乡村成了金融的盲点。2002年3月,新华社在一篇题为《商业银行丢掉穷包袱》的报道中透露,从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的机构撤并工作,共撤并了三万多家网点和分支机构。退出欠发达地区,集中优势资源进占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成为四大银行整合资源的一致行动。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研究员钱小安博士的观点认为,四大银行撤并机构的举措符合银行改革方向,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金融服务的集中化。

    在孙大午被捕的2003年,全国非国有企业体系——包括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只占银行全部贷款的14.4%;中小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只占全部直接融资的1.3%;全国300多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融资渠道窄、贷款困难已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性的“地下钱庄”再度复活,孙大午事件正凸现出了现实的严酷与尴尬。

    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争议,从上世纪80年代的温州“地下钱庄”开始就一直争议不休,到孙大午案仍然是众说纷纭。有律师认为,“大午集团的集资没有非法占有、没有挥霍浪费,而是主要把钱用去建设了大午中学,造福乡里;加上这种借款行为是限于与公司有相互信赖关系的工人和乡亲,具有特定的范围,而不是不特定的一般社会大众。因此,应该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清华大学研究商法的施天涛教授则认定,孙大午的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违法”,因为“不论是否造成什么危害,这都是不可以做的事情”。老资格的经济学家茅于轼为孙大午案四处奔波,他将之称为“没有受害人的非法集资”,他撰文说,孙大午表面上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但实际上,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就要质疑制度本身是不是值得修订的必要。

    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孙大午案成为2003年度最轰动的商业事件之一。11月,在被羁押近半年后,徐水地方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释放当日,中央电视台派记者前往跟踪采访,在家门口,85岁的老娘抱着49岁的儿子老泪纵横,孙大午笑言安慰。转身,有部下告知,入狱期间,他收养的两个孤儿,因交不起学费差点被赶出校园,闻听这事,孙顿时眼圈一红,对着电视镜头,掏纸抹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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