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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陪审团的裁决
证据呢?所谓下了药,成为指纹不足采信的根据。如果各位拒绝相信被告给下了药,那么,我显然必须向各位提出这些指纹是本案最主要的证据。那,其他证据呢?一个和前一个相似的酒瓶,装着下了药的威士忌酒,由一个在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找到的皮箱里取出来,另外还有一个抽去了一些苏打水的苏打水瓶。毫无疑问的在伦敦有很多看来和这个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说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证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药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种威士忌酒——的证据;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听到警方的医生说(以他的意见)被告完全没有吃过任何药物。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必须告诉各位,同样能为这件事作证的证人,史本赛·胡弥医师,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无法解释的下落不明。可是我们除非听过胡弥医师的说法,否则就不能说这两件事有所关联。这就是我说‘事实’的意思。

    “各位当时听到一些史托京医师所作的暗示和批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像史托京医师这样一位在圣普瑞德医院有长久服务经验的人所提的意见,不容等闲视之。

    “至于其他的事实呢?各位听到证人戴尔的证词,说到被告向死者所说的话:‘我不是到这里来杀人的,除非真有那个必要。’这话现在好像又由被告加了一句:‘我不是到这里来偷东西的。’而且还由我饱学的朋友加以引申。各位应该注意到戴尔其他的证词似乎我饱学的朋友都接受了,甚至还甚表欢迎,因为他的很多证据都靠那些证词才站得住脚。可是他就唯独不接受这一句。那我们该相信什么呢?难道戴尔是个在一点钟的时候说实话,五分钟之后却说谎话的证人吗?

    “各位陪审员,你们了解我们请各位审视这个案子的方式。在说清楚了这一点之后,现在请容我再一点一点、一行一行地从头检视所有证据……

    “……这样,由我一点一点说明之后,就将所有证据检视完毕了。现在,谈到和十字弓以及那三截羽毛有关的说法——这些反证检方事先毫无所悉。当然,没有事前照会检方是相当合法也合理的事;辩方有权保留,不过习惯上检方都会知会辩方进行路线。至于那把十字弓和那三截羽毛(我说呀),现在既不是我讨论的目的,也不想对此发表意见。各位已经听到了检方所提的各项证据,把那些证据交在各位面前才是我的责任。那一小截羽毛——如果那真是一小截由各位面前那支箭上掉落的羽毛——这个奇怪的碎片到底是怎么进到那扇门把手转轴的洞里去的,我不知道。另外那截羽毛——以同样保留的态度——是怎么卡进十字弓的绞盘齿轮里的,我也不便装知道。我说:‘它在那里。’如此而已。要是各位相信这一点和其他一些事情一样对被告有利的话,那你们就让这些事影响你们的判决吧。除非各位完全清楚明白地相信,我们所提出的各项重点几近无可避免地得到他有罪的结论,而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判定他的罪行。当然,最后的决定在于庭上;而我毫不怀疑他会告诉各位——”

    下午四时五十五分至五时二十分

    摘自法官包德金大人之总结

    “………各位陪审员,正如你们所知,我们这件案子全是情况证据。而情况证据真正的价值判定在于: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点: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说法或可能?如果你们不能排除对被告不利证据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们就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怀疑而确定罪名成立。这里面没有什么模糊地带;法律规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单凭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说是谋杀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强烈到合理的确定程度,如果你觉得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决定。

    “问题不在于:谁犯下了这个罪行;问题是:被告有没有行凶?各位已经听到这个案子里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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