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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替我选择?
命是正在成为自己的现实性的欲望生命,而这现实性是始终可以选择其他(alherwise)可能性的现实性。个体欲望是偶在的基本动力因素,或者说,其他可能性的现实性都是由个人关于自己身体的幸福的自由想象引出来的。

    正因为个体人的欲望的实现具有含混性,个体生命才是自由的生命、会毁灭的在者。亚里士多德说,所有永在的在者都不是潜在,因为它没有“可能是”什么的可能或不可能(参见,1050 b)。可能性中的选择是生命的冒险,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就是个人化的道德两可状态中的可能犯恶(作出有欠缺的选择),而如此犯恶本身在这种可能性中却是一种善。自由主义伦理观承认不同的善在生活中的冲突——承认这种冲突不可解决,道理就在这里。这与道德相对论不相干,倒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牵缠论:对个体人的选择来说,善与恶是相互牵缠在一起的。在道德牵缠中,个体人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它不可推卸或转让。

    自由主义伦理观要求个人对自己的伦理选择必须自己承担责任,不可推给道德规戒。基斯洛夫斯基说:“我想要表达的是,在每天的生活当中,我们都会面临抉择,并对其负责。”在可能性中作出抉择,才是自由的人。自由伦理不是干脆等于个体欲望的实现,而是个体欲望在从自身的潜在向可能如此在的实现过程中的能够选择。在道德可能性的选择中,个人的自由伦理就出现了。所谓自由伦理不是自如,而是个人承负自己的伦理抉择。

    囚徒没有自由,因为他们没有做道德或情感选择的可能。他们的选择少之又少,不必面临每天都会落在我们肩上的日常问题。他们没有爱的机会,只拥有对爱的渴望。他们没有满足自己的爱情的可能。

    即便在人民民主的伦理秩序中,道德理解仍然是私人性的,伦理抉择仍然是个人自己的决断。《十诫》的叙事讲的都是社会主义伦理国家中的个人故事,但这些故事好像与这个伦理国家的制度因素没有一丁点瓜葛。基斯洛夫斯基这样做的意思很可能是说,即便是在伦理国家中生活的个人,也没有理由把自己的道德选择推诿给伦理国家,声称是政治制度让我这样选择的,我没有别的办法。

    这样看来,基斯洛夫斯基的伦理观不是与海德格尔或萨特的自由决断的伦理观差不多?

    当然不是。

    为什么当然不是?

    根本区别在于:基斯洛夫斯基的自由伦理观关注和强调的不是自由决断本身——似乎无论如何只要作出一个抉择就可成为自由的个体,而是自由决断背后的道德承负。这道德承负牵涉到两个问题:自由决断的依据究竟是什么以及决断之后的道德处境。

    偶在个体是一个从无中被创造出来又注定要衰亡的生命,但这不是个体人的道德抉择可以无所依凭和无需承负其伦理结果的理由。相当简厄地讲,个体人在自身的偶在中做出选择时,可以依据的信靠者有三种:拟人化的神,理性化(包括智能型如佛教、道教)的生命原则,自如的欲望。基斯洛夫斯基信靠哪一种?

    哪一种都不信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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