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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①圜(yuán)土:监狱。
刑用鞭扑”①之说。如夏启征伐有扈氏时,曾宣布一条军令:“用命赏于祖(祖庙),弗用命戮于社(神坛,奴隶主统治者进行祭礼、政治活动的场所),予则孥戮(一说杀其妻子,一说杀其子)。”把不听从军令视为严重的犯罪,不仅杀其本人,而且诛杀其妻子。

    同时,制有惩治渎职官吏的法规。《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曰:“先天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这是对主管制作历法的官的规定,如果所作历法的节气早于天时或晚于天时,都要杀无赦。至于对其他玩忽职守的官员的惩罚,也就可想而知了。

    据说,禹时已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②这是古书上提到的我国最早保护山林水产的法规条文——

    ①《国语·鲁语》。

    ②《逸周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主贵族为了强化其统治,逐步建立了与其政体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制度:

    (1)分封制度。这是国王除自领都城附近地区(“王畿”)外,把所余土地、奴隶和该地统治权力分配给其亲属和功臣,即所谓“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受封的诸侯尊国王为共主,诸侯是各地的行政长官,但有很大的独立性。诸侯在其封国再将一部分土地和奴隶分赐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士再从大夫处分得禄田。国王、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从国王、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宝塔式的等级统治体系。这一制度始于夏代,到商朝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周朝则进一步完善。

    (2)宗法制度。这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族依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建立其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它与分封制相结合,确立了国王、诸侯、卿大夫之间的等级关系。早在商代,王位的继承由“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而后改为“父死子继”制。至西周,这一制度更加完备。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大宗。天子的其他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讲是小宗,在本封国则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卿大夫,他们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以周天子来说,他是天下的大宗,即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诸侯、卿大夫在本封国、本家也是如此。这样,从天子以至大夫、士的宗族组织与奴隶制的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形成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宗子不仅从政治上统治宗族成员,而且强制他们“尊祖敬宗”,否则便以“宗族之法”治罪。在这里,“忠”与“孝”的意义实质上是一致的。

    (3)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等级制度的形成是上述两种制度的必然结果:(甲)由于分封,形成了贵族对土地、奴隶的等级占有;(乙)宗法制度被用作区分贵族等级的标准,依据这一制度,不同等级的土地、奴隶占有者,同时又是不同等级的宗子,因而在政治上必然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即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①。

    由于王位和各种爵职及特权均由宗子世袭,因而形成了各级奴隶主贵族世代垄断国家政权,即所谓世卿世禄制度。

    随着奴隶制经济、政治的发展,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法律也相应地在发展。

    史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②“甲祖二十四年重作汤刑。”③汤刑,是以商汤为名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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