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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①圜(yuán)土:监狱。
代刑事法律的总称。祖甲是商朝后期的国王。“重作汤刑”,就是根据商朝后期的新情况重新修定了汤刑。周公在告诫其诸弟如何统治商遗民时说:“陈时(是)臬事,罚蔽殷彝。”即断狱量刑时,要用殷商的常法。荀况也曾说过“刑名从商”。这都说明,殷商的刑法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商代的刑法较夏代为多,刑罚更加残酷,而且“罪人以族”。④商代的刑法源于夏的五刑而有所损益。后世有史书记载: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⑤;“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⑥所谓五刑,即墨(黥)、劓、剕(刖)、宫、大辟。此外,还有流、断手、活埋、火烧、桎梏等刑。至商末,纣王无道,更有醢、脯、剖心、炮烙等酷刑——

    ①《左传·昭公七年》。

    ②《左传·昭公六年》。

    ③《竹书纪年》。

    ④《尚书·泰誓上》。

    ⑤《汉书·刑法志》。

    ⑥《晋书·刑法志》。

    民事、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规范,也有了显著发展。

    西周灭商之后,鉴于商末滥施酷刑而导致灭亡的教训,为了维持和巩固他们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强调“明德慎罚”。所谓“德”,即要求各级贵族加强自我约束,勿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慎罚”,即慎重地施用刑罚,以免冤滥。在这个口号下。他们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有选择地援用商朝常法(“殷彝”),以其“义刑义杀”①对付殷商遗民;按照封国的不同情况施用轻重不同的法律,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②;提出刑罚要随形势的变化而相应的“世轻世重”③:同时,赞赏和强调“礼”,把它发展成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礼的法律化,使奴隶制法律化趋于完备。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后又制修刑法。据《尚书·吕刑》载:周穆王曾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三千条。《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西周曾修制刑法是无疑的。所谓“九刑”,可能是以九种刑罚代称周代的刑法。九种刑罚,除前述的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流、赎、鞭、扑等四种——

    ①《尚书·康诰》。

    ②《周礼·秋官·司寇》。

    ③《尚书·吕刑》。

    德是主观要求,礼是客观的规范,刑是惩罚手段,三者并用,互为表里,各起不同的作用,以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是周初在总结殷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新主张,新措施,曾对西周的统治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明德慎罚”只是西周前期之计,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激烈,待到西周后期,它便被镇压和肆杀所代替。

    随着礼的法律化,西周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规范已臻完备。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特别是西周中、后期“私田”增多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很大发展。

    夏、商、周三代的司法制度,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发展,逐渐建立起一定的体系。夏时,除国王行使审判权外,还设有司法官“士”或“理”。商朝,国王握有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王之下设有司寇、正史等司法官员,宗教官员也参加审判。地方负责审判的,畿内有“多田”、“亚”等,畿外则由派出的行政、军事长官兼理。西周的司法组织较之商代渐趋完备。周王握有最高审判权,设大司寇“以佐王刑邦国”①,“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②据说,夏朝已开始实行类似这样的制度。总之,刑事案件的决断和执行“刑杀”,都要报告国王,以王命是从;诸侯之间的争讼,也由国王裁判。这是君主集权制的具体表现。周王之下,设有大小司寇、士师等专门司法官员,负责掌握法律和整个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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