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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①圜(yuán)土:监狱。
。地方的司法组织与行政合一,同时也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负责处理民、刑案件;重大案件呈报司寇。诸侯、大夫分别享有本国、本邑的审判权——

    ①《周礼·秋官·大司寇》。

    ②《礼记·王制》。

    西周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司法官处理前者称为“决讼”,审判后者称为“断狱”。纠纷或犯罪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诉、自告。刑事诉讼必须有“剂”(诉状);民事诉讼必须有其请求的实体权利的证据。但是,不允许儿子控告父亲,下级控告上级,因为这违背宗法精神。

    自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为“束矢”(一说十二矢为一束,一说五十矢甚至一百矢为一束),刑事为“钧金”(三十斤铜),否则便认为“自服不直”,判处败诉。

    审理时,原、被告必须都到庭,所谓“两造具备”①,才予审理。诉讼的当事人在审讯前还必须盟誓。但是,无论大小案件,大贵族都不亲自出庭,而由其属吏代理。审理时,要讯问当事人,审查、检验证据。审讯方法,采用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②所谓辞听,即观其说话,不直则烦,心烦意乱;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难为情的样子),头上冒汗,脸上发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理不直则气不壮;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理不直则听觉迟钝;目听,即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则眼睛无神,不敢正视。

    审讯结束,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读鞫”)。宣读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再审(“乞鞫”)。然后,由负责的官员再行审判或送上级裁决——

    ①《尚书·吕刑》。

    ②《尚书·吕刑》。

    春秋前期,各诸侯国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其后,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夺政治权力的同时,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原来,奴隶主贵族不仅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对平民以及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也随意迫害。为了随意用刑,他们根本不肯公布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兴地主阶级在法律问题上,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以便对奴隶主贵族的专横加以限制。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支持下,经过斗争,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了成文法。晋国人叔向立即写信反对说:以前的国君都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惧怕人民“有争心”。即使如此,仍不可防范(御禁),所以采用义、政、礼、信、赏、罚等手段,才使人民服从,听从使唤,“而不生祸乱”。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条文,就不怕君长了,是非曲直都按刑书,君长怎样实行统治呢?因此,叔向将这一事件同“国将亡”联系起来,要求子产放弃包括“铸刑书”在内的一切改革,子产则答道:“吾以救世也。”拒不接受他的意见。

    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对此也大加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①孔子所说的“度”,就是奴隶制不可逾越的等级制度。在他看来,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因此他说:今天放弃了这一制度“而为刑鼎”,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还怎么能像原来那样尊重贵族呢?贵族失去了任意处罚人民的特权,不就等于失去了贵族专政的事业吗!②——

    ①《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②《左传·昭公六年》。

    历史发展到了战国时代,屈原重温了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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