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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指挥体制
下分设陆、海军参谋长(海军称作战部长);二战期间,为协调作战行动,设立起协调作用的参谋长联席会议,由总统的参谋长主持;但军种参谋长仍主要代表本军种的利益并受军种部长领导,参联会作用有限。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

    1947年美国《国家安全法》确认参联会的合法地位,规定它是总统和国防部长的主要军事顾问,但军种参谋长仍听命于军种部长,参联会仍不具有实行统一作战指挥所需要的权威。1949年正式设立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

    1958年取消军种部长的作战指挥权后,形成以参联会为核心的统一的作战指挥系统,参联会因而具有总参谋部的性质。美国的参联会专司作战指挥,不负责行政管理,职责单一,机构简单。

    其他西方国家也实行了与美国类似的变革,但一些国家的总参谋部在作战指挥方面的作用更突出,并兼管部分行政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设有总参谋部。苏军总参谋部具有较广泛的职责,除负责作战指挥外,还负责与作战有关的行政管理,协调各总部和各军种的活动,因而机构比美国的参联会更复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保持了原来的特点。

    中国的军队指挥体制独具特点。50年代初曾基本仿照苏联在中央军委下设立八个总部,1958年合并为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是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负责作战指挥和行政管理,并直接负责陆军的行政管理。海军和空军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本军种的行政管理和部分作战指挥。第二炮兵具体组织战略导弹部队的作战行动。这种体制适合中国的军队结构和装备状况,有利于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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