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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兵役制度与民防
的民防学校,训练民防工作人员。民防体系在平时参加救灾工作。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建立民防体系的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前就制定了民防法规,战后又相继制定了有关防空工事、通信、供电、供水、运输等的一系列法规,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警报监视系统。英国的民防系统由内政部负责,强调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民防工作。其他西方国家也建立了民防系统。有些西方国家除设有志愿的民间民防组织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民防部队。有的国家军队在民防中发挥较大作用。多数西方国家仅为政府和军队首脑机构以及某些重要军事设施构筑掩蔽设施,只有瑞士、瑞典等国构筑大规模民用防护设施。

    苏联在国防部下设有民防司令部,由一名国防部副部长兼任民防总司令。民防司令部下设有民防部队和民防学校。全国各地区以及各行政机关、企业、学校等均设有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各单位设有民防组织。

    中国的最高民防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的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各战区、省、自治区和重点城市也设有民防领导机构,民防建设遵循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城乡结合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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