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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早期—和戎—外交」-中秘和中英交涉
弟岂敢以便宜行事应付彼族,稍不如愿,恐乓端随其后,若使其如愿,天下之恶皆归焉”

    ①。他担心遭到国人责难,更害怕惹恼洋人动武。他特地向总理衙门倾吐苦衷,乞求支持。正当李鸿章料理启程之际,天津城厢内外,“遍贴告白”,绅民集会并派代表到总督衙门攀留,“声称若即启行,必卧路攀辕,否则即与洋人滋闹,情势汹汹”。李鸿章“目击舆情如此,不敢不稍作迟回”,并派许铃身等带领绅耆数人赶赴烟台,面见威妥玛,“邀请来津会议”,结果碰了壁。

    加之美国公使西华也劝说李鸿章赴烟“愈早愈妙,早完一日,则少费一日周张”。因而,李鸿章于8月17日从天津展轮东驶,第二天到达烟台,并于8月21与威妥玛开始谈判。

    早在7月间,由于在土耳其问题上发生国际危机,英国军事力量首先必须服从这一形势的需要,所以英国外交大臣德比训令威妥玛从速解决云南问题。加之威妥玛因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和不容他国干预其事的态度,已使英国在外交上处于孤立地位。当时俄、美、法、德、奥匈帝国和西班牙等国驻华公使先后以避暑为名,云集烟台,密切注视中英谈判的动向,力图防止由英国单独处理与各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威妥玛企图在 6月提出的8条要求的基础上尽早和平了结。李鸿章因“内顾中原则创痍未复,外顾各国则战守难凭”,所以抱着“不得不隐忍以图息事”的态度,力求避免战争,妥协了事。中英谈判一开始,威妥玛就把议题归结为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和通商税务三个部分。为了追使李鸿章作出让步,威妥玛坚持要求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说有确凿证据说明岑毓莫为滇案的主使者。威妥玛表示:

    此事“若不允行,他事无可商办。”李鸿章事前受到严令,不得允许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因而要威妥玛拿出岑毓英“指使文札信据,或的确可靠见证”,如经“查验果系毫无虚伪,亦可据以请旨定夺。”但是,威妥玛却以翻译需时,迟迟不交。李鸿章鉴于威妥玛“口气甚紧”,致使“各件均无头绪,焦虑莫名”。因而决定“联络各使以间其党援,而讽令公论。”他故意装作镇静、优闲的样子,先后应邀参观德国、英国军舰,并设宴招待英、德、美、法、日、奥七国公使和英国两位海军司令,“仿照西例”,饮酒交谈,“兼欲激射英事,群情欢洽”,“公论颇不以提京为是”。这使威妥玛感到如不尽快达成协议,对英国未必有利,因而在散席后,“独留絮,语,似稍活动。”

    在随后的谈判中,李鸿章“就势转圜”,提出另议其他办法作为不将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换条件,这正中威妥玛下怀。威妥玛立即表示同意提出全部条款,但声明:“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

    ①。9月5日威妥玛将其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李鸿章,其中除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外,又有要求人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李鸿章虽然在“口界”免厘和憎开口岸两个问题上有所争辩,但基本上同意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9月13日中英烟台条① 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6.第18页。

    ①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6,第18页。

    约和人藏探路专条正式签字。

    这次中英交涉,本来是因马嘉理案而引发的。《烟台条约》规定中国偿银20万两给英国、派员赴英表示“惋惜滇案”等了结滇案办法,在条约中只占次要地位,而主要内容则是: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人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人西藏;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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