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成本控制与管理
9、待摊和预提费用
(1)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2)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
a、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b、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c、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d、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用于新产品、新枝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
e、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
f、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g、按季度(或延期)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h、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
i、其他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预提费用。
10、制造费用
(1)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2)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计入。
(3)各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条 成本核算方法。
1、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对直接构成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在产品之间分配。
(2)计算在产品成本。
(3)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
2、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按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1)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按各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以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
(2)辅助生产车间按水、电、汽、冷及维修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3)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扣除车间自用的部分外,应当全部分配给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得截留。
(4)辅助生产为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实际总成本与转给各受益单位的实耗量和计划价格计算的总成本之间的差异,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分配,计入当期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
3、成本计算方法。
(1)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对产品的直接材料按工序采用逐步结转法进行核算。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采用按产品产量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核算。
(2)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采用品种法核算,各生产线分别按配置工序、包装工序核算。直接材料按领用的品种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品种类别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核算。
(3)月末在制品只结存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当月发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分摊,不留余额。
4、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