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
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1、考试日期、地点。
2、命题标准及答案。
3、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4、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5、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查归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1、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2、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3、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4、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5、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被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
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二、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一)员额申请: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