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薪资设计
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
二、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
(一)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
(二)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3月支付。
三、支付物件
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
四、支付额
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
(一)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二)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服务资格资格乘数(PQP群)
(三)修正率则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四)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该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
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
第七条 歇业津贴。
一、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休业时之津贴。
二、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
第八条 附则。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
2、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三、不动产业薪资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计算、给付、支薪日、晋升或奖金发放等事宜。
二、薪资的决定原则
(一)员工薪资乃就社会物价水平及公司给薪能力为计算之基准。
(二)在高效率即高薪资的原则下,员工薪资之计算以年薪制为给付之原则,并以员工之绩效成绩,来决定薪资总额的多寡。
三、薪资的结构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表中所示:
薪资基本内工资基准内工资
营业津贴
责任津贴
交通津贴
基准外工资勤务时间外之加班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津贴
四、计薪期间及支薪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4日开始到当月25日为止,并于每月5日给付之。
(二)薪资给付形态以采用月薪制为基准。
(三)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