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薪资设计
(四)勤务时间外之加班费用,则在下一个支薪日给付之。
五、非常给付
员工遇下列之情况发生时,则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但以已执行勤务之薪资为限。其规定如下:
(一)本人或依靠本人扶养之眷属,因生产、结婚、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等情况发生时。
(二)停职者或遭解雇者(包括惩戒解雇者)。
(三)其它,获得公司同意之事情时。
上列规定,除第2项外,在申请薪资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六、缺勤额之扣除
(一)下列之特别休假,原则上,薪资仍照常给付:
1、婚假、丧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女性职员之产假。
(二)员工因私人事由而缺勤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基本薪资/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缺勤日数
(三)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基本薪资/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时数)×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时数
(四)员工未事先请假时之缺勤,则视为旷工;每旷工1日,则扣除3日之勤务日数。
七、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则依实际出勤日数采用按日计算之。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内薪资×(实际勤务日数/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
八、薪资给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规定可自薪资中径行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3、福利金。
4、过半数员工签定之书面协定,载明应负担某些费用时,则需由薪资中扣除。
(二)当上列之扣除额无误时,并于薪资中扣除后以现金直接交予本人。
(三)薪资所得亦可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直接汇入所指定之金融机关本人账户内。
第二条 年薪制的薪资给付办法。
一、年薪制
(一)采年薪制之薪资计算,则依照基准内薪资中所包括之基本薪资及营业津贴的总额为基准,按照年薪之标准给付。
(二)年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年薪制的给付办法
(一)年薪制的给付办法,乃综合同业间之薪资水平(包括新进人员任用时之薪资及晋升)、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成效、职务完成的能力及员工对本身职务的责任感轻重等衡量下,并与员工逐一面谈了解后,再决定薪资给付之标准。
(二)制定新进员工之年薪及进升标准时,需衡量第1项所提之一般同业间薪资水平后,再行决定。
(三)决定上述之规定后,需同时设定目标达标率。
三、年薪金付的方式
年薪总额依照公司与员工所达成之协议后,按下列方式逐一给付之:
(一)依年薪总额的1/16,作为每月应给付之薪资。
(二)其中1/16再除以12,做为每月应给付基本薪资之基准。
(三)另1/16,则在端午节、中秋节及春节分三次发放。
(四)剩余2/16,则作为每年二次(七月及十二月)之定期奖金。
第三条 基准内薪资。
一、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给付之标准,则依照“按岗定酬,同岗同酬”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