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薪资设计
定薪级的,由课/部负责人提出建议并填写员工薪级调整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执行。
第六条 薪资发放。
员工薪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左右,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拟制,经总经理、职能部门经理例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如有变更亦同。
(引自中国人力资源网)
二、某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
三、工资的定义
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
四、支付原则
(一)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
(二)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
(三)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五、工资的结构
员工薪资由基础薪资、年资、职务薪资(岗位薪资)、岗位绩效薪资、加班津贴、全勤津贴和其它奖励构成。员工标准工作餐和住宿由公司全额补助(水电费由公司定额补贴,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六、支付的方法
(一)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二)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七、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八、扣除额
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
(三)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四)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五)工会会费。
(六)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七)其它法令所规定者。
九、特别扣除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
十、归还义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
十一、时效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
第二条 薪资的计算及支付。
一、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
(一)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日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
二、非常给付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
(一)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
(二)结婚或死亡时。
三、特别给付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