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薪资设计
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
四、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
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
五、按日计算
(一)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它。
(二)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
1、(前项第1、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2、(前项第3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六、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
(二)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3/4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2/3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1/2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
七、休假中的工资
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
(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三)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四)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八、缺勤时之工资
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
(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二)因业务外之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
(三)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
(四)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
九、试用时期的工资
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第三条 基准内工资。
一、基本薪资
(一)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
(二)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
二、特殊作业津贴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业务时,可依下列之规定给付津贴:
职务区分特殊作业津贴费打字员、总机、计算机输入员、柜台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