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考勤制度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下表。
表11-4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
不满10年满10年
不满20年满20年
不满30年满30年
不满40年满40年
以上每年休假时间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②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③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④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⑤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⑥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三、员工加班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急需或处理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经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报主任及主管核定,无管理人(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工作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单,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奖金。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奖金,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