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福利与保健
除。
(九)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同时其不同部位又成残废者,一律依残废给付标准表,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日数,发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分,依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残废给付,不能继续工作者,即终止其福利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员工残废等级标准表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残废等级给付标准如下表:
残废等级一二三四五给付标准15个月14个月13个月12个月11个月残废等级六七八九十给付标准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残废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给付标准5个月3个月2个月1个半月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员工非因公受伤而致残废者,福委会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退休给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种类规定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55岁者,或任职满15年者。
(二)命令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付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退休金12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1年加发1个月之退休金。
(二)命令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退休金15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1年加发1个月之退休金。
□死亡给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得请领死亡给付。
第三十条员 工之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或员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依下列规定请领丧葬补助费:
(一)员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2个月。
(二)员工之子女年满10岁死亡或员工配偶之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一个半月。
(三)员工之内外祖父母、未满10岁之子女或员工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1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本人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丧葬费3个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公死亡,遗有父母、子女或配偶或专受其扶养之内祖父母、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另给付遗属抚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服务年资未满1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5个月遗属抚恤金。
(二)服务年资满1年,未满2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7个月遗属抚恤金。
(三)服务年资满2年以上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12个月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非因公死亡,遗有父母、配偶、子女或专受其抚养之内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姊妹者,福委会得酌情发给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 受领前二条所定遗属抚恤金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或子女。
(二)父母。
(三)孙子女。
(四)内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保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直接遭遇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死亡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全额之赔偿。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直接遭受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犹未能治愈,经医院认定为永久残废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