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
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实后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十四条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流程: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由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在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请购单(外购)”核准后进口签证前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