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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
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证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证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证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证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证(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 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证”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证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证”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证、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管理进口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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