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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
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账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账,并将记账情况记入“税捐记账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账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账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证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证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证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证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三、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流程由物资采购供应部制定,经批准后执行,未尽事宜由物资采购供应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进料检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 范围。

    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 进料检验流程。

    (一)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确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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